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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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格 | |
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文件开启时间 | |
文件开启方式 | |
评审办法 | 1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3.1申请人须具有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有效);申请人需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申请人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同时为施工项目负责人)须具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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